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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宣城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XUANCHE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XC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宣城市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宣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及其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宣城银保监分局的指导、监督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宣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安徽省银行业协会。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社团的“三重一大”事项经社团党组织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宣城市宣州区。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履行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政法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履行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的调查研究,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履行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论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条 履行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在宣城市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八)要求本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有关公约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 警告;
  • 通报批评;
  •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 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选举和罢免监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 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宣城银监分局审查并经宣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宣城银监分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推举继任理事并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相关事宜,视协会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一名为常务(专职)副会长。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须经会长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由常务(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常务(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常务(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 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兼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应执行协会章程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协会理事会另行确定。

第四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社团年度审计应由监事会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与监事会指派的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第五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宣城银监分局及宣城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2年5  月17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宣城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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