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同业合作,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制定本《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银团委员会成员行(以下简称“成员行”)及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分支机构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银团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四条 成员行愿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原则,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条 成员行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范操作银团贷款业务。在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确保银团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成员行自觉坚持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原则上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响应并支持对融资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且风险较大的融资业务通过银团贷款方式进行;努力推动本公约生效前已形成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两家以上银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双边贷款,逐步通过银团贷款方式予以置换。

第七条 倡导银团贷款牵头行将银团贷款邀请函发至银团委员会在本地区的成员行,为成员行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业务创造机会。

第八条 成员行自愿遵守银团收费报价成本收益匹配的原则;银团收费由借款人负担,银团不向参加行收取任何费用;收费参考标准为:安排费原则上按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0.25%的比例一次性收取,承诺费原则上按不低于未用贷款余额的0.2%的比例每年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收取,独立中介费用按有关协议的约定收取。

第九条 成员行叙作银团业务应使用银团委员会统一制定的银团贷款前端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

第十条 成员行在不违反各自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应按银团委员会制定的《银团贷款业务数据统计报送制度》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成员行转让银团贷款份额应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转让交易完成后,代理行负责向银团委员会和当地银行业协会进行交易备案。

第十二条 代理行对银团资金管理承担一定义务,应审慎、勤勉、尽职,充分履行代理行职责,保证银团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 银团委员会应根据成员行报备的业务数据定期对牵头行、代理行、银团贷款余额和增长额以及二级市场交易量等进行排名公布。

第十四条 各成员行应组建银团贷款专业化团队,开辟信贷审批快速通道,在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条件下,提供银团贷款的后台支持和组团效率,并通过建立有效银团贷款考核激励机制来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成员行就银团贷款中发生的银行间纠纷向银团委员会提请协调解决,但该协调解决机制并不影响各银团成员就该等纠纷依据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

第十六条 任何成员行均有义务对银团贷款中发生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银团委员会举报。经银团委员会办公室查实后,提请银团委员会常委会按照本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行,银团委员会将根据相关程序、视违约程度进行以下相应的自律惩戒:

㈠银团委员会对其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㈡银团委员会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㈢银团委员会暂停、取消其银团委员会成员行资格;

㈣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行资格;

㈤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银团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约生效后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的成员行将被视为承认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银团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