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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公告:
宣城市银行业协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宣城市银行业协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宣城市银行业协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的工作职责,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宣城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委员会是宣城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的宗旨是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和“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十字行风,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宣城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满足银行客户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城监管分局的指导。
第五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实施行业文明服务的指导、监督,审议、制定文明服务公约、实施细则及工作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并组织推动落实;
(二)根据安排组织开展全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评选活动,对会员单位参加文明规范服务评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服务工作,维护评选活动的公平性;
(三)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受理客户对会员单位有关服务方面的投诉,调查核实后协调解决;
(四)开展文明服务交流、培训、检查、调研和研讨,总结推广会员单位文明服务先进工作经验,及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
(五)对会员违反协会文明服务方面决议、约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规、违约行为做出处理决议;
(六)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中有为个人客户服务网点和柜台的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员单位经向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的成员。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行业文明服务活动,共享行业文明服务信息;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工作规则,执行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积极参加文明规范服务检查、评选活动,认真协调客户服务投诉问题;
(五)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文明服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成员参加会议,报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办公室。
委员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委员报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或五名及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涉及文明服务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召开由相关会员参加的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会议内容:
(一)审查和批准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查和批准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通过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并报协会理事会;
(五)交流、探讨有关文明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做法;
(六)审议、通过对违约、违规会员的处理决议,并报协会理事会同意;
(七)审核、批准新成员加入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
(八)审查和批准需由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单位所派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所派人员委派全权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会议的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书面提交全体成员。
第十六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会议通过的公约、决议由协会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会议进行重大问题决策时,可邀请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宣城市监管分局的有关人员参加,但被邀请的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会议的决议对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除决议另有注明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一名,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主任委员由主任单位推荐;协会秘书处相关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承担联络、协调工作。
主任单位由理事会审议决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牵头做好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的各项工作,确保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组织研究、确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会议的待议事项;
(三)主持召开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会议;
(四)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服务部。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会议决议事项;
(三)负责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会员单位的文明规范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和综合测评;
(五)负责对会员单位存在违反文明服务公约的行为草拟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审议;
(六)负责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须报协会理事会审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协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协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专委会负责解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