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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公告:
宣城市银行业普惠金融服务自律公约
宣城市银行业普惠金融服务自律公约
(2026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 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 量发展实施方案》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经宣城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相关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宗旨是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贯彻国 家及监管部门普惠金融政策,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着力支持重点 领域发展,抵制“内卷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环境,提升小微金融 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适配性和满意度,推动宣城市银行业普惠金 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宣城市银行业普惠金融服务的自律原则是:依法合规、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自我约束、防范风险、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单位。本公约生效后加入协 会即被视为承认本公约,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章 自律规定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 国家行业相关政策,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开展普 惠金融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国家战略,完善服务乡村振兴、 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普惠金融产品体系,加大“三农”、 小微企业、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的金融产品供给,为推动经济社会全 面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以 人为本的原则,有效保护普惠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偶会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以风险防控为原则, 不断提升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可得 性、满意度。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加强普惠金融政策和行业动态研究、交流, 持续加大普惠金融优秀成果借鉴推广,助推我市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政策、法规等 方面的问题,应加强沟通,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我市 普惠金融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协会组织 开展的普惠金融方面的行业性活动。共同维护普惠金融行业的良好形 象,持续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环境,携手推动我市普惠金融行业高质量 发展。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应建立完善度普惠金融业务绩效考核体系, 优化考核机制,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按照符合审慎经营与自身能力相 适应的原则设置考核指标,应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客户满意度、风 险防控能力等纳入核心考核指标。倡导会员单位摒弃“规模情结”、 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差异化发展模式,做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各展所长,自觉抵制“内卷式”竞争,不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单纯以 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核指标,杜绝非理性时点规模考核。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落实监管部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 作目标,科学合理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遵循以下约定: (一)应根据市场报价、资金成本和客群特征等,合理确定小微 企业贷款利率,切实将政策红利传导至小微企业。(二)严格执行利率自律相关要求,在不低于监管部门要求的前 提下,充分考虑资金、风险、运营等成本,科学合理制度贷款利率, 防止贷款利率过低形成亏损,导致业务模式的不可持续,或引发资金 空转套利,脱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三)严禁以“价格战”开展“内卷式”无序竞争,禁止以“吸 眼球低价宣传”“先低价后提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规范开展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透明化工作,向市场主体告知利息 和非利息成本,保障小微企业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减少惠企政策与 小微企业之间的体感“温差”。(四)稳妥探索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 用好金融服务专员制度,积极提供供应链金融、跨境金融等综合金融 服务,满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落实整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 活动工作要求,严格规范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行为,严禁与不法中介开 展合作,要求建立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并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重点关注金融领域不法中介活动,依法惩处伪造申贷材料辅助骗贷、 “套路贷”、虚假宣传、非法获取或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对涉 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约束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利益,遵循以下约定:(一)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合规警示教育,严查从业人员与非法贷款中介利益输送、参与中介活动、出借资金、代客操作、资料造假等违规违纪问题,明确内部举报路径、审计机制,对违规违纪员工进行问责处分。(二)通过开展廉洁文化教育、签署廉洁承诺书等形式提升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共建行业廉洁氛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和合理 合法诉求,及时就普惠金融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负责搭建交流和服务平台,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共同营造良好的银行业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 协会作为本公约执行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统筹推进 公约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协会将对各会员 单位履行公约情况及重点领域业务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 督管理台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督促整改,确保公约有效落地及 重点领域监管要求全面落实。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协会自律委员会附则解释和修订,与国家法 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