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成员单位执业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及交易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体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按照公平、公正、诚信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开展业务,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共同维护行业正常竞争秩序和行业利益。不以诋毁同行商业声誉或泄露其商业秘密等手段争揽业务,不利用非市场力量干预和影响市场竞争,不开展不计成本争揽客户以及商业贿赂等有损于行业根本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共同探索建立以成本收益相匹配原则为基础的货币经纪业务收费机制和体系,杜绝不计成本减免收费或以承担相关费用等形式变相降价的恶性价格竞争行为。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共同探索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机制,维护行业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各成员单位均不应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方式怂恿、诱使或鼓励其他会员的员工终止与其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或与自身建立聘用关系。货币经纪公司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在该员工离职后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银行业协会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同时加强对非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团结互助,维护货币经纪行业共同利益,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监督从业人员执业行为,避免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影响交易安全和行业形象。如从业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银行业协会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持续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共同加强创新能力建设,研究行业发展规划,促进制度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并对行业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提出有建设性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货币经纪行业规则的制定,维护国内同行业利益。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管机构、自律协会、客户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真正成为诚信合规、治理完善、专业精良、受客户信任、社会尊重和管理稳健的现代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全体会员签署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