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联合租赁合作公约

 第一条 为推动联合租赁业务发展,分散和防范风险,促进同业合作,维护联合租赁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委员会")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联合租赁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金融租赁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联合租赁业务。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联合租赁"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基于相同租赁条件,依据同一租赁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投资比例,共同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业务。

第四条 成员单位愿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批、自主决策"的原则,促进联合租赁业务合作,推动联合租赁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条 成员单位在联合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联合租赁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 倡导联合租赁牵头公司将联合租赁邀请函发至金融租赁委员会,为成员单位积极参与联合租赁业务创造机会。

第七条 成员单位自愿遵守联合租赁收费报价成本收益匹配的原则;联合租赁安排费用由承租人负担,联合租赁牵头方不向参加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代理费可根据代理公司的工作量按年收取,独立中介费用按有关协议的约定收取。

第八条 成员单位在不违反各自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应按金融租赁委员会制定的《业务信息统计发布管理办法》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组建联合租赁专业化团队,开辟审批通道,在有效防范风险条件下,提供联合租赁的后台支持和组团效率,并通过建立有效联合租赁考核激励机制来推动联合租赁业务快速发展。

第十条 鼓励成员单位就联合租赁中发生的纠纷向金融租赁委员会提请协调解决,但该协调解决机制并不影响联合租赁各方就该等纠纷依据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金融租赁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约生效后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的成员行将被视为承认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金融租赁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